
「富兒袋」兒童帳戶
民衆證券深明您的需要,所以特意為您準備「富兒袋」兒童帳戶讓您為子女投資,不但能逐步累積財富,更讓孩子建立正確理財觀念。以幫助子女走過不同的人生里程、預先準備未來教育基金及以支持他們追求自己的夢想生活。
「富兒袋」特色
「富兒袋」成長計劃
讓小孩早點認識投資的意義、早點知道風險的問題與管理、早點建立正確的理財能力及正面的價值觀念….. 民眾富兒袋賬戶,使小孩在參與及教育中成長….. 也許過程中會有些挫敗,但這些經驗將使他們一生受用。
早點讓小客戶認識民眾,讓民眾與他們一起成長。

或 致電我們客戶服務熱線:
3513-8000 了解更多

……以下提供親子理財資訊及貼士,由最新市場動向、親子理財妙法、到實用理財工具。民眾希望籍此可以協助父母於各方面獲取更多的理財小知識!⁺⁺
如何運用「利是錢」?不如學習理財達人如何處理!

農曆新年就到,孩子都將會收到利是錢,而作為父母的你們,可能會將孩子收到的利是錢代為保管,或會因經濟所需,用孩子的利是錢作補貼新年期間的額外開支。
機緣巧合下,發覺有位台灣財經作家分享他如何幫助兒子理財經驗。這位作家名叫「不敗教主-陳重銘」,陳重銘由兒子年幼時已經把他的利是錢作為「存股票」(定期買收息股,再將股息滾存下去),一點一滴慢慢滾出來的,到兒子升大學後,他把銀行戶口使用權交還給兒子作為大學時生活費,大約有15萬台幣(約3萬8千港元)。
家長不妨參考陳重銘的方法,在小朋友幼時就早些預備以幫助他們把利是錢作為投資,滾存下去,作為未來的教育、結婚、置業基金等。
資料來源:
陳重銘 (Facebook)
香港教育開支參考
香港不少家長為瞭望子成龍,不惜一擲萬金。有調查發現,由學前班至大學本科階段,香港家長用於子女的教育總開支,包括學費、教育書籍、交通及住宿等費用,高達13.22萬美元(逾100萬港元),全球排名第一。
項目 | 每年學費(港元) | 年期 |
---|---|---|
遊戲小組 (Playgroup)(每周一次) | $10,400 – $49,400 | 1 |
學前班 (全日班) | $30,060 – $148,500 | 1 |
幼稚園(非牟利) | $0 – $19,990 | 3 |
幼稚園(私立) | $20,200 – $106,600 | 3 |
幼稚園(國際學校) | $47,500 – $158,300 | 3 |
項目 | 每年學費(港元) | 年期 |
小學(直資) | $7,370 – $74,060 | 6 |
小學 (私立) | $34,000 – $190,800 | 6 |
項目 | 每年學費(港元) | 年期 |
中學 (直資) | $700 – $83,210 | 6 |
中學 (私立) | $22,000 – $229,950 | 6 |
項目 | 每年費用(港元) | 年期 |
本港大學學費(政府資助) | $42,100 | 4 |
以上學費資訊或數據只提供廣義內容並作參考之用,並不構成向任何人士提供建議或意見,亦不可視為取代專業意見。您不可按照本文件任何資料行事,應尋求特定的專業意見。
資料來源
(^) 不同機構和學校的網站內容
(*) 教育局幼稚園及幼稚園暨幼兒中心概覽2019/20
(#) 教育局收費證明書及各校網頁2020/21學費
何時開始教小朋友金錢概念?
對於教孩子理財這回事,家長可能有不同的想法。
「不用那麼早讓孩子與金錢打交道啊!」
「講錢會否令孩子好功利好物質?」
「我的孩子未有自己用錢的需要,不用開始教理財吧!」
「孩子長大自然會懂理財。」
「理財就由老師去教吧!」
事實上,理財是人人都要有的生活技能。尤其是小朋友,他們是一張白紙,父母更需要從小教導他們正確的金錢及價值觀。
一般來說,即使小朋友小至3、4歲,只要他們開始對金錢有興趣,父母便可以教他們認識金錢,讓他們明白金錢可以滿足生活需要,但錢亦非萬能,再循序漸進培養他們建立良好的理財習慣。
資料來源: 投資者及理財教育委員會(投委會) 及「錢家有道」
⁺⁺以上資訊或數據只提供廣義內容並作參考之用,並不構成向任何人士提供建議或意見,亦不可視為取代專業意見。您不可按照本文件任何資料行事,應尋求特定的專業意見。
或 致電我們客戶服務熱線:
3513-8000 了解更多
「富兒袋」兒童帳戶補充條款及細則
「富兒袋」兒童帳戶的開立、維護及和操作均受民眾證券有限公司(“民眾證券”)《客戶買賣協議 – 保證金 / 現金證券交易帳戶》(“《客戶買賣協議》”)所載之條款及細則約束。此處列出的補充條款及細則(“補充條款”)旨在補充(無論是通過增加還是修訂)《客戶買賣協議》的條款及細則,以與民眾證券開立、維護和操作此「富兒袋」兒童帳戶。
如本補充條款與《客戶買賣協議》所載之任何條款或細則存在衝突,當以本補充條款為優先,並取代《客戶買賣協議》中有任何衝突的條款或細則。
1. 適用性
「富兒袋」兒童帳戶服務(“此服務”)只適用於已持有民眾證券個人證券帳戶(“主帳戶”)的客戶(“主客戶”),並不適用於聯名帳戶及機構帳戶。
2. 開立帳戶
(1) 主客戶可在主帳戶外為每名未成年人士(“子女”)分別開立一個子帳戶(“「富兒袋」兒童帳戶”);於開立「富兒袋」兒童帳戶時,主客戶必須為該未成年人士之父母或擁有該未成年人士監護權的法定監護人。
(2) 主客戶在選用「富兒袋」兒童帳戶服務期間須持續持有有效的主帳戶。如主帳戶不論因任何原因被終止或取消,在毋須事前通知的情況下民眾證券有權隨時自動終止或取消所有「富兒袋」兒童帳戶。
(3) 主客戶須按民眾證券不時修訂的要求,為開立「富兒袋」兒童帳戶提交相關身份證明資料。主客戶保證其提交之資料均為真實、準確及無誤。
(4) 除根據本補充條款第 10 條外,如主客戶取消「富兒袋」兒童帳戶,主客戶可將相關「富兒袋」兒童帳戶的證券或資產轉移到主帳戶或提取現貨,而有關收費將以載於民眾證券官方網站(http://www.freemansec.cn)並不時更新之現行收費表為準。
3. 帳戶性質
(1) 「富兒袋」兒童帳戶性質僅為主帳戶下之子帳戶。「富兒袋」兒童帳戶中的證券和資產( 包括但不限於由子女本人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存入之金錢和其他財產) 應由主客戶實益擁有。
(2) 在任何情況下,主客戶必須及將被視作主帳戶及所有「富兒袋」兒童帳戶的持有人及最終實益擁有人,而民眾證券的客戶僅為主客戶一人。
(3) 民眾證券就「富兒袋」兒童帳戶並沒有對該名子女或主客戶提供任何信託服務或承擔任何受信義務或責任。
4. 帳戶操作
(1) 只有主客戶(及獲授權之人士)方有權操作「富兒袋」兒童帳戶及向民眾證券發出該等指示。
(2) 主客戶可指定另一名成年人士作為「富兒袋」兒童帳戶之額外獲授權操作人,該名成年人士必須為該未成年人士之父母或擁有該未成年人士監護權的法定監護人。主客戶應提供所有民眾證券可能為滿足其認識客戶及反洗黑錢審查的相關要求,而向主客戶索取的與該名指定獲授權操作人相關的文件及資料。
5. 責任和義務
(1) 主客戶須為「富兒袋」兒童帳戶一切活動,承擔所有責任和義務。
(2) 主客戶須為「富兒袋」兒童帳戶之所有結欠款項負責,並特此授權民眾證券自主帳戶扣除該等結欠款項。
6. 服務限制
(1) 以下服務並不適用於「富兒袋」兒童帳戶:
(a) 港股以外之股票買賣;
(b) 除新股認購融資以外的融資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保證金買賣;
(c) 執行中央結算系統交收指示(SI);及
(d) 執行投資者中央結算系統交收指示(ISI)。
(2) 主客戶只可以最多一個帳戶(即主帳戶及所有「富兒袋」兒童帳戶之其中一個帳戶)認購同一新股。
7. 獨立帳戶運作
(1) 每一個「富兒袋」兒童帳戶均獨立運作,並受《客戶買賣協議》的條款及細則約束。
(2) 除指定項目外,民眾證券將按載於民眾證券官方網站(http://www.freemansec.cn)並不時更新之現行收費表計算就「富兒袋」兒童帳戶所有操作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服務收費、經紀佣金及稅項等。
(3) 「富兒袋」兒童帳戶的限制概不附加於或影響主帳戶的任何操作。
8. 結單
開立「富兒袋」兒童帳戶之主客戶必須以電郵方式收取主帳戶及「富兒袋」兒童帳戶之日結單及月結單。
9. 保證及承諾
主客戶向民眾證券陳述、保證及承諾,於子女未年滿 18 歲前:
(1) 主客戶並不會透過留置權、質押、押記或其他方式,抵押「富兒袋」兒童帳戶或其中的任何資金、 資產或權益;及
(2) 除非此類證券及資產的銷售收益全部存入「富兒袋」兒童帳戶內,否則主客戶不會出售「富兒袋」兒童帳戶任何證券或資產。
10. 當子女年滿 18 歲
(1) 當任何有關子女年滿 18 歲,主客戶應主動通知民眾證券該名子女已屆 18 歲之事實。如該名子女於 18 歲後欲以自己名義於民眾證券開立個人帳戶,應盡快向民眾證券提供適當證明文件及其他民眾證券要求的有關文件。
(2) 民眾證券將於子女年滿 18 歲時及其後 6 個月內,為該「富兒袋」兒童帳戶提供一次轉戶免佣優惠,主客戶可透過非自動對盤形式(交叉盤)將證券由「富兒袋」兒童帳戶轉戶到該子女另外於民眾證券開立之個人帳戶。此優惠不適用於將證券由其他帳戶轉戶到該子女另外開立之個人帳戶的情況。免佣優惠並不包括市場費用(例如政府印花稅、交易徵費、交易費及交收費用等)。
(3) 當任何有關子女年滿 18 歲後,如主客戶有意繼續保留相關「富兒袋」兒童帳戶,可繼續維持相關「富兒袋」兒童帳戶,直至民眾證券收到客戶通知終止服務為止。於民眾證券收到前述終止服務通知前,該相關「富兒袋」兒童帳戶以原有形式操作。
11. 責任限制
(1) 除因民眾證券或其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之欺詐、嚴重疏忽或蓄意失職行為而導致主客戶蒙受之損失外,民眾證券毋須因執行主客戶給予之指示,而對任何人負責。
(2) 不論在任何情况下,民眾證券毋須因執行主客戶給予之指示為任何間接或懲罰性的賠償或由第三者向主客戶提出的追討、申索、仲裁、調查或法律程序負責。
(3) 主客戶承諾向民眾證券、其僱員、董事、代理及關聯公司彌償其等因主客戶違反本補充條款或因其等執行主客戶給予之指示而招致之任何金錢或非金錢上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第三者向民眾證券提出之追討、申索、仲裁、調查或法律程序所引致之任何費用或損失),惟該等損失由於民眾證券或其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之欺詐行為、嚴重疏忽或蓄意失職行為除外。
12. 其他
(1) 本補充條款取代除《客戶買賣協議》外所有雙方先前達成而未納入本補充條款的口頭陳述、協議及諒解。雙方確認簽訂本補充條款時並沒有依賴任何非載於本補充條款的陳述。
(2) 本補充條款受香港法律之管轄,並根據香港法律進行解釋。雙方在此不可撤銷地接受香港法庭的非排他性司法管轄權。香港法庭對本補充條款的非排他性司法管轄權不會限制任何立約方在其他對立約方或該方資產享有或聲言或接受司法管轄權之法庭進行法律程序。在任何司法管轄區進行法律程序亦不摒除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同時或非同時進行法律程序。
(3) 主客戶不得出讓或轉讓在本補充條款下的權利及/或義務。民眾證券可毋須事先取得主客戶同意之下,轉讓或守歸根據本補充條款下之任何一切權利、所有權或利益予任何接辦民眾證券或任何民眾證券之聯繫人士之業務之任何人士、公司或法人團體。
(4) 民眾證券在任何時候未能堅持主客戶方面嚴格遵守本補充條款之任何條款或細則或任何持續的行為過程,並不能普遍地或特定地構成或視作民眾證券放棄其任何權利或特權,除非民眾證券以書面訂明放棄則不在此限。
(5) 如果本補充條款之任何條款或細則不可強制執行或被任何法律、法規、政府或監管機構規定或具司法管轄權之最終法院判決為無效,則只有該條款或細則屬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其餘未被判決為無效條款或細則之執行及效用將不受影響。
(6) 本補充條款各方無意賦予任何非本補充條款一方之第三者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下執行本補充條款任何條款或細則之權利。
(7) 民眾證券保留隨時更改、暫停或取消此服務以及修訂其條款及細則的酌情權而毋須事先通知。
(8) 如本補充條款中、英文版本在解釋或定義方面有任何歧異,均以中文版為準。
(9) 如有任何爭議,民眾證券保留最終決定權。